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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1-11 10:29:5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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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16年7月2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其中附带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细则原文见下文。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2016年7月28日,《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其中附带了《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细则原文见下文。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审批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负责审批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管理中心或与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

(二)所购房产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有土地性质的住房;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且购房合同须经房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申请贷款时间距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申请人所购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担保公司签订楼盘合作协议;

(五)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下同)已有一套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再次购(建)住房的;

(四)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除长金管委〔2016〕5号文件规定的情况外);

(五)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含公寓)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六)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2、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3、为他人贷款担保且未结清的;

4、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5、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记录;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记录;

7、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8、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9、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六条 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由任意一方作为购房人(即产权人)申请组合贷款。

第三章 组合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前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5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价的80%,购房总价中不包含房屋装修费用及购买车库款项;

(三)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期限采取自愿的原则,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办理贷款时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合同约定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第四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领取并填写《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户籍证明;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产权证(现房、二手房)、已支付占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首付款发票或交易契税发票;

(四)夫妻双方征信授权书;

(五)管理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借款人将填写好的《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管理中心,并获取收件单据。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审查

(一)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附件二)上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意见并盖章;

(二)商业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进行审批,同时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商业贷款部分审批意见并盖章;

(三)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批,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盖章,同时将审批表复印件送商业银行和管理中心;

(四)如商业银行审批未通过,则分别通知管理中心和借款申请人。如担保公司审批未通过,则分别通知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借款申请人。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担保公司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取得抵押登记受理单据后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出具担保确认函

(一)管理中心接到担保确认函后办理放款手续,将资金划入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接到担保确认函及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计划下达书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资金与商业银行贷款资金分别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担保公司账户(现房、二手房适用,由担保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房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六条 借款期限变更

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借款期限的,需经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核并同意。

第五章 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由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管理中心以及商业银行明确其保证责任及其范围。

第十八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为期房的,售房单位须为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限从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之日起,至售房单位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好房屋抵押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交担保公司保管之日止。

保证期限内,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清偿后,售房单位承诺向担保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若售房单位不按合同履行保证责任,担保公司有权向售房单位行使追索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并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金额、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第二十一条 若当月存入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月应还组合贷款总额,则由商业银行按照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各自发放贷款的比例进行划扣。

第二十二条 符合提前还款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及商业银行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款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最低金额或比例偿还。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

落实新抵押物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随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五)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中心或商业银行指出仍不予纠正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时,需支付罚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可依法处理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八章 贷款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内,借款人应主动配合管理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