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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省直公积金商业贷款组合贷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11-11 10:20:5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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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政策依据2018年10月24日,湖南省直公积金中心下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组合贷的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流程、贷款担保等,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贷款对象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购买通过湖南省直

政策依据

2018年10月24日,湖南省直公积金中心下发《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组合贷的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贷款流程、贷款担保等,并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贷款对象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地区购买通过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证楼盘的商品房或二手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贷款条件

1.借款人须连续足额正常数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至少应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算),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2.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3.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4.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非家庭第三套(含)以上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5.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此套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

6.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住房非别壁、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等投资性住房。

7.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含),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人购买的=手房龄为(从房屋建成时间算起)不超过20年的成套住宅,且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9.符合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规定。

10.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月缴存额是单位和个人一起缴存的,未来可缴存年限男士是60减去实际年纪,女士是55减去实际年纪。

公积金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低于30万元且月还贷能力足够,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30万元核定;

职工首次购买自住房申请贷款的,经本人申请,可在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上上浮20%;

最高贷款额度60万。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

按上述条件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后,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借款人测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低于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的,商业银行的最高贷款额度为不超过公积金贷款审批额度。

(二)借款人测算的货款额度达到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的,商业银行在中心审批的最高贷款额度上可上浮50%确定其最高贷款额度(即商业银行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内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的,不调整;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期限最短为--年,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男65岁,女60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所贷年限应当一致。

贷款流程

一手房:个贷申请一审批和签约一办理抵押一发放贷款

(一)个贷申请:借款人通过热线电话,网络服务平台或营业部柜台咨询确认贷款资格后,到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将所有申请资料递交开发商专管员送至中心营业部受理。

(二)审批和签约:中心、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对借款人的贷款进行审批后,借款人(及配偶)到中心营业部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货款借款合同》,办理商业银行亲见手续。

(三)办理抵押: 抵押人协同开发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

(四)发放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手房: 个贷申请一外堪评估一审批和签约一过户和抵押一发放贷款

借款人到中心网站下载(或营业部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完整后与其他资料一起递交中心友谊路营业部受理。中心和担保机构对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房屋评估。

贷款经中心,商业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及配偶到友谊路营业部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办理商业银行亲见手续。借款人可自主选择以下方式办理:

(一)自筹资金方式:借款人将购房全款(即首付款和贷款资金)存入二手房资金监管专户, 买卖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后,借款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原件交至友谊路营业部。担保机构领取抵押权证收押后,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二)阶段性担保方式:借款人向担保机构缴纳阶段性担保服务费(组合贷款金额的1%),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担保机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担保机构分别将首付款、阶段性担保资金存入二手房资金监管专户,买卖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担保机构将二手房资金监管专户的房款划转给卖方,待抵押登记手续办妥权证收押后,中心和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至担保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