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房住不炒”定位要求,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和良性循环,近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1、提取政策方面
职工及配偶有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月对冲”之后仍有住房公积金剩余的,可以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的商贷月供本息为由提取剩余住房公积金。
2、贷款政策方面
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个月(含)以上的,在履行贷款合同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一次。其中,需变更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的,须向贷款所在的商业银行申请。
原文链接>>>放宽两项提取、贷款业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