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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3-11-11 19:33:5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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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或虽已被担保公司代偿但尚未还清的。

那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什么呢?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

2)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

6、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9、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10、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

11、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