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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指南(时间+标准+对象)

2019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指南(时间+标准+对象)

发布时间:2023-10-30 14:09:26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2019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2019长沙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指南(时间+标准+对象)

内容简介

缴费时间集中缴费时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31日。注意:其中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为续保人员(指:2018年已参加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集中参保时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为新增人员(指:2018年未参加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集中参保

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2018年11月1日—2019年1月31日。

注意:其中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为续保人员(指:2018年已参加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集中参保时间;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31日为新增人员(指:2018年未参加长沙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集中参保时间。

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我县城乡居民,具体包括:

1.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在外地参保,但只参加工伤保险而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除外)的城乡居民;

2.预计将在非集中缴费期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人员;

3.非我县户籍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且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

缴费标准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年(长沙县财政补贴15元,因此长沙县城乡居民参保个人实际缴费205元/人)

其中长沙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三无人员”)、重点优抚人员、持证残疾人员、计生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代缴。

特别提醒: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社【2017】12号)规定,财政以每年6月底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计算当年财政补助资金,故7月1日后参保缴费人员财政补助部分需自行缴纳。即7月1日后参保人员需按总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缴纳医保费。

缴费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村(社区)、镇(街道)公共服务机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可任选下列一种方式为本人或他人缴费:

(一)POS机缴费

携带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本)或银行卡到所在社区(村)参保点, 通过医保自助缴费终端(POS机)刷卡办理参保缴费。(备注:社保卡里要先存够缴费所需的金额)

(二)微信缴费(手机APP)

打开微信→通讯录→公众号→点击右上角“+”→输入“长沙人社12333”→关注后实名认证→进入“长沙人社12333”最下面的“服务大厅”→进入“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提示操作缴费。

(三)支付宝缴费(手机APP)

打开支付宝首页→点击“更多”→全民生活中点击“城市服务”→点击“长沙人社”→点击“社保缴费”→点击“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提示操作缴费。

(四)12333网站缴费

进入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网站

http://www.cs12333.com/revision/,在个人用户栏进行个人注册→获取登陆账号→设置登陆密码→登陆系统→网上缴费→居民医疗缴费→查询缴费→确定缴费年度→有核定缴费记录的→按系统提示进行缴费。

(五)长沙银行e钱庄缴费(手机APP)

登录进入长沙银行e钱庄首页→点击右下角“更多+”→点击“社保服务”→“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按提示操作缴费。

注意:受人民银行系统清算限制,每日19:00至次日7:00不能用微信、支付宝、POS机和12333网站进行城居医保缴费;同时,每周五至周六以及法定节假日放假的前一天至假期结束的前一天不能用微信和支付宝进行城居医保缴费。

疑问解答

1.过了集中参保期还可以办理参保缴费吗?

未在规定的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是下列特殊情况除外:

因婚娶、退伍、转业、刑满释放、新生儿等户籍新增人员;

我县户籍的原城镇职工参保对象因故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终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在集中缴费期间续保,中断缴费的。

2.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何时开始生效?

1.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在集中缴费期内预缴的退伍(转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从退伍(转业)、刑满释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办理户口后持户口本到所辖社区(村)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28天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到账90天后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导致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并在办理我县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到帐的下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上年度已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形未能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费续保的,在当年度3月31日(2019年3月31日)之前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到账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当年度4月1日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参保缴费到账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付比例提高10%;

6.中断参保1年以上的中途参保人员、其他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到账90天后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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