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表》。
(二)职工家庭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个人页;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4、配偶为无永久居留权外国人时提供外国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
2、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或公证书。
(四)职工家庭签署的《个人征信授权书》。
(五)职工及其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或封存的,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当前不存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结清时间。
(六)职工配偶在异地贷款合作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七)职工配偶在其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定为月收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近3个月的缴存流水。
(八)职工配偶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认定月收入的,应提供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交流水。
(九)个人征信系统显示有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该套住房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该住房注销的还需提供住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无房证明。
二、其他类型材料:
(一)期房贷款: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备案,下同)、购房首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三)二手房贷款:
1、住房产权过户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担保意见书》、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2、住房产权过户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1、所购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贷款结清证明或最后一次还贷回执、本套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其他住房设定抵押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近6个月的还款流水、同意提前结清证明、用于设定抵押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
1、建造自住房贷款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建造住房主体封顶证明,用其他住房设定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
2、翻建、大修自住房贷款的,提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价值议定书》、C或D级《危房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三、申请异地贷款所需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有效期内《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基本情况表;
(三)近12个月的缴存流水;
(四)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不超过近3个月)的职工家庭全部住房信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