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6 04: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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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事项清单:序号证明事项证明用途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1身份证明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事项《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1
身份证明
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
户口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
婚姻状况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4
个体户、单位设立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
授权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6
个人、单位信息变更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7
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分立、合并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8
有/无劳动关系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9
居住证明
公积金缴存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10
退休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1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2
户口注销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3
死亡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4
出国定居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5
公证书、法院判决等继承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6
诊断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7
重大灾害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8
亲属关系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19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许可证明
公积金提取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0
委托、过户等公证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1
异地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2
异地住房产权信息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3
不动产产权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4
购房合同、买卖合同、住房补偿安置合同、同意增设电梯协议等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5
借款合同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6
贷款还款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同意贷款结清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7
建设规划许可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8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29
建设用地许可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0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1
宅基地使用审批资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批资料、个人建房用许可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2
危房证明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3
交易发票、支付凭证、结算资料
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4
抵押房产情况
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5
社保缴交证明
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6
工程承包和竣工证明
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7
房屋价值证明
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8
担保证明
公积金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9
其他证明
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业务事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三)其他特殊困难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注:《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三、试点任务”中规定:
1.所谓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2.所谓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3.“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情况”填写说明:分四种情况填写,(1)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请说明理由;(2)延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请说明理由,并注明延期的时限;(3)不再索取证明材料的,请说明核查途径;(4)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请注明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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