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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23-11-02 11:10:30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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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事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事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的,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其工伤人员应享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