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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5 14:13:3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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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结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我中心自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

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精神,结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我中心自2017年1月1日起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进行核查和支付。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的支付对象

凡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的抵押权人为“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已缴纳了抵押登记费( 80 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此次抵押登记费核查和支付的对象(备注:组合贷款的抵押权人为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铁路分中心非自主核算的贷款抵押权人为当地商业银行,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32559号),不属于中心支付范围).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登记时间

登记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2月31 日(限工作日),逾期不再进行登记,视为放弃抵押登记费用。

(二)登记地点

登记地点为当时办理该笔贷款的铁路分中心或相应管理部。

(三)支付方式类型及所需材料

1、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费支贷款的借款人,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发票及银行卡。中心将在2022年上半年对已登记的贷款抵押登记费用进行支付。

2、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所需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及贷款抵押登记费发票。中心委托湖南长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驻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核查并进行支付。